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 外经贸资字〔2001〕3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有限责任公司申..
外经贸资字〔2001〕3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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